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聘用中国雇员在外国公司驻京办事处工作有一些特别规定,中国雇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地成为外企雇员,保护自己的权益。
当您作为候选人通过不同途径被外商选拔、考核、面试并被告知被录用,在谈妥聘用条件、薪酬、福利等有关待遇后,外商通常要问:“您在何时可来我公司工作?”这时您的回答应谨慎。如果你是没有工作的求职者,可回答能尽快上班。但如果您正在另一家公司工作,则应注意,不能为保住新工作而答尽快上班,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建议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最坏的情况下,您可在辞职后30日到新公司工作。您应尽快通知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如原单位同意,当然可以提前办妥,但在与原单位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应与原单位尽量协商解决,必要时相应赔偿损失;如您在未了结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就到新公司上班,您就违反了法律,新公司也要同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对新老板的问话您可以回答:“我最迟在30日后上班,在此期间尽快办理辞职,交接工作等事项,但如原单位同意,我会争取近早办完手续来新公司上班。
在拿到新公司的聘用信,与原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后,您就可以到新公司报到了,但这时您还不是合法形式下的“外企人”,因为按有关法规规定,外国公司驻京办事处与中国雇员之间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必须通过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等有关合法的人才中介机构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并办理合法证件。您应持公司介绍信到上述机构办理登记、注册、体检、领证等手续,同时与该机构签定有关合同或协议确定合法聘用关系,自此,您就成为一名外企雇员了,从法律上讲,您是人才中介机构的法律上的雇员;从实际上讲,因为是通过上述机构派遣到外国公司驻京代表处工作,您又是外商机构的事实上的雇员。